為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行為,健全廉能政府體制,維護公共利益,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》業於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,主要內容如下:
一、適用範圍 本法除適用於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及國營事業外,並及於依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、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。
二、主管機關 本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,並設置「揭弊者保護委員會」,專責辦理揭弊者保護相關事項。
三、揭弊程序
揭弊者(包括公部門、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、團體或機構人員)應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揭弊。若係向民意代表等提出揭弊,相關資訊應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,並明定受理及處理期限。
四、 揭弊者保護措施本法保障內容包括:揭弊者身分保密、人身安全保障、禁止不利措施、責任減免。如揭弊者因揭弊遭受不利措施,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;非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,得請求終止勞動契約,並由雇主給付待業補償金。
五、 罰則對揭弊者採取不利措施者,處以行政罰;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,處以刑事罰。
六、 獎勵機制揭弊經查獲不法事實者,揭弊人員得獲獎金。但政府機關(構)因行使公權力所知悉之不法事項,以及其所屬人員、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,均不適用此規定。
最新消息請詳法務部廉政署官方網站首頁/肅貪業務專區/揭弊者保護專區(https://www.aac.moj.gov.tw/6398/6540/1309611/Nodelist)